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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报出炉2020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作者:时间:2021-01-15点击数:

编者按

2020,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一年,但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而言,却是确定的进步之年。

这一年,党和国家统筹规划,于上层建筑中宏阔叙事——

习近平主席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建议十四五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系列立法建设,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国务院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台通知意见,给予孕产妇特别关爱……

这一年,各地各职能部门创新实践,于细微处见温度——

检察机关与妇联建立常规合作机制,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得到最大程度落实;海南出台文件,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浙江义乌全国首创婚前可查家暴记录,金华

“社会谅解”增加“出拳者”成本……

这一年,收获的果实很多,烂果子也有一二——

封建沉渣的女德班又有开班的,就业性别歧视的隐形门也还没有完全打开,家暴痼疾还须“上医治未病” ……

今日,本报撷取2020年妇女权益保障十大新闻事件,配以专家点评,旨在承前启后——全社会,你我他,为男女平等,仰望星空立目标,脚踏实地加油干,2021年续写“维权的故事”。

1 习近平主席提出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主张

10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主张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

点评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大纪念北京世妇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回顾了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精神催生的积极变化,提岀了推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的中国主张,倡议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意义和影响都十分深远。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全球妇女事业的严峻考验,考验之一是妇女群体如何参与抗疫并作出何等贡献,其二是各国性别平等政策在这样的特殊时期执行力如何。应该说,中国在这场大考中的表现可圈可点。在逆行武汉的医护人员中,女性占到了三分之二,抗疫成为中国女性的高光时刻。正如习近平主席评价的那样,成千上万的中国女性,以勇气和辛劳诠释了医者仁心,用担当和奉献换来了山河无恙。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高度关注妇女特殊需要,特别重视对孕产妇、困境儿童的照护,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习近平主席在会上提出的4点主张,强调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特别是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从当下到长远,从妇女发展到全球合作,充分阐释了中国主张、提出了中国方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妇女领域的具体建构,引领全球妇女事业行稳致远。

习近平主席讲话中的许多金句,如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等等,在社会上广为流传。领导人身体力行的传播,是对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的重要引领。

(中国妇女报总编辑 孙钱斌)

2 中共中央建议十四五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11月3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等。

点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之后,党的重要文献再一次郑重表明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这是政策宣示,更是庄严承诺和实践追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我们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把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融入自己的初心使命。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妇女解放始终与民族、阶级解放同心同向,妇女事业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男女平等始终是百年大党孜孜以求的目标。

在中国,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制和法律政策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维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涉妇女发展目标要求,以及妇女和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制定与执行更加有力;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协、政府和妇联组织各司其职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国家机制运转高效。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瞻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妇女必将乘风破浪,在追梦的路上实现自己的人生精彩,而男女平等的伟大事业也必将扬帆再岀发,迎来新的发展境界。

(中国妇女报总编辑 孙钱斌)

3 民法典全方位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强调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强调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规定了照顾女方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取消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方面,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在防治性骚扰方面,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点评

民法典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在总则编除了第4条、第14条、第113条反复强调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对妇女民事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外,第128条又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优先适用地位,在第191条对遭受性侵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做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在物权编,第265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使广大农村妇女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司法救济途径。

在人格权编,对受害者主要为女性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有利于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

在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第1055条、第1062条和第1126条分别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与此同时,该编还明确了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的规定,如为了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的身心健康,第1082条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再如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合法权益,第1087条规定了照顾女方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此外,有些条文中虽然没有专以妇女为主体或对象,但该规定的指向或在实际实施中妇女更多成为受益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如第1050条有关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第1088条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第1090条有关离婚困难帮助的规定和第1091条扩大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继承编,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总之,民法典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必将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李明舜)

4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力度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三个方面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将刑法第237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点评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多因素导致的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普遍存在。为提升国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能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作了一定的修改完善,将产生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修正案为司法机关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无法再以未成年被害人所谓“自愿”作为抗辩理由,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节恶劣指代不明导致的量刑普遍偏轻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第二,修正案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补充完善,其内容均指向严惩犯罪,为司法机关今后的执法指明政策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日前已经表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

第三,修正案具有极大的震慑性,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那些有犯意的人惧于犯罪后可能付出生命、自由和毁掉职业生涯、个人声誉的巨大代价,而不敢以身试法,继而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氛围。

刑法第十一修正案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重其所重,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提升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是“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指示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近年来民主立法的典范。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5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防治性侵害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未保法大修,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有多处修改强化了性侵害防治。如,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完善司法保护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压实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等。

点评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和文明底线,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近些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每一次都会引发社会公愤和强烈关注,警醒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的必要性,加速完善相关法律做到严防死守的紧迫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大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恪守对性侵儿童犯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立场,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建立预防工作制度、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强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保护责任,以及对受害者的“一站式询问”制度,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等规定,深度契合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汲取地方司法实践的成功探索,内容更具体细化也更有操作性,压实刚性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将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的安全网越织越密、越铸越牢,强力震慑以身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有效斩断伸向未成年人性侵黑手。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6 新冠疫情防控中特别保护孕产妇

2月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专门发出《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分别就居家儿童及孕产妇、相关医疗机构、助产机构、托幼机构等方面工作提出要求。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就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提出明确要求。

新华社北京4月8日报道,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要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防护。

5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并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

点评

孕产妇是新冠肺炎的易感人群。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密切关注、优先保障孕产妇、婴幼儿等群体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密集下发一系列通知,制定全方位关爱保护孕产妇的专门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织牢织密孕产妇权益保护网,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体现了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妇幼健康在全民健康中的基础性地位,将保障母婴安全置于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的战略安排;体现了国家“把妇女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在抗击新冠肺炎中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利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坚持和努力;体现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人民共建共享的妇幼健康发展新格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所表现出的强大活力;体现了科学化、专业化防控对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重要支持作用,也为提高妇女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供了权能保障。

孕产妇保护事关下一代健康,事关妇女健康权益,事关妇幼保健工作效能。要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服务,优先保障孕产妇、儿童等特殊人群,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姜秀花)

7 最高检全国妇联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合作机制

1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合作,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联组织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意见,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源头保障。

通知特别强调,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工作动态。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建立培训机制,提高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点评

检察机关与妇联建立常规合作机制,对于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具体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来说,要提高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水平,使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得到最大程度的落实,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就必须更好地承担起监督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的职能。尤其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妇女儿童某些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救济不力的困境,更需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妇联负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责,而妇联要履行该职责,有必要与职权部门形成密切的联动关系,及时向职权部门提供维权信息、维权要求、维权建议,使职权部门与妇联一起筑起维权的铜墙铁壁。

对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来说,检察机关除了严惩违法犯罪,还可以广泛运用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对消除性别歧视发挥重要影响,而妇联的专业化知识和信息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为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责。

法治是在实践中得以进步和完善的,检察机关与妇联的工作合作,一定能够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制度化、专业化、常规化和及时有效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 曲相霏)

8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对强奸等实施特殊防卫不负刑责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落实了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

该案中,许某某醉酒后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意图对其实施强奸。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在相持过程中许某某倒地,后被发现死亡,周某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研究认为,周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点评

性自主决定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无论中外,严重侵犯妇女性自主决定权的强奸行为,都是应受到严厉刑事制裁的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因如此,刑法第20条第3款把强奸列为公民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几大类犯罪之一。对正在进行的强奸,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妇女同强奸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两高一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全面激活“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有力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就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来说,检察机关严格依据该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衡量,注重查明案件前因后果,分清事情是非曲直,避免了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死伤结果,就为了“息事宁人”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或更严重犯罪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传递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正能量。

检察机关对周某某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有利于鼓励公民尤其是妇女等弱势群体敢于向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大胆说“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彭新林)

9 海南出台文件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

中国妇女报8月7日报道,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不得再主张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点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除了涉及粮食安全的承包地,还有安身之本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能否公平享受宅基地权益,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关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地落实,直接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划批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理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但一些地方或假“传统习俗”之名,或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批男不批女”,肆意剥夺农村妇女特别是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逐渐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用地有望全面盘活,农村宅基地含金量不断攀升,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

海南出台的通知,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在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坚持性别平等,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公平公正,提升了农村妇女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对激发“半边天”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10 义乌婚前可查家暴记录 金华首创“社会谅解”矫正施暴者

6月22日,浙江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数据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程度,对发生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注册,婚恋对象可查阅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的记录,对是否进入一段婚姻提供参考。据报道,该制度在国内尚属首创。

今年4月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妇联、金华市公安局联合开发区在三江街道开展“睦家园”反家暴联合行动试点,全国首创引入“社会谅解”环节。

该试点项目要求,家暴案件发生以后,派出所对家暴违法行为调查定性,按再次报警、多次家暴、伤情严重、扬言报复等四类人员进行筛选,选择合适的对象开具家暴警情通报表,由施暴人自愿选择接受社会帮助及社会教育;随后,施暴者带着家暴类警情通报表到街道妇工委报到,并通过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获取一定的积分,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社会谅解书;最后,施暴人带着社会谅解书回到派出所可申请不作出拘留处罚。

点评

浙江义乌婚前可查家暴记录让公众看到了家暴治理的新思路与新举措:反家暴也可以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更安心。这得益于有关信息数据系统的助力,也是一种启发:呼应群众需求、为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问题,用科技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大有可为。

“上医治未病”,反家暴也是如此。家暴施暴者具有反复“发作”的特点,“婚前可查”让即将走入婚姻者知情后做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也是对于施暴者的威慑与制约——曾经的施暴并不能随风而去,往事并不如烟,而是万物互联、有迹可循,人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后果。

知识就是力量,信息也是力量,为建设更加美好婚姻与家庭服务,有关部门对于相关数据的合法运用,使得社会反家暴的防范能力得到了切实加强,也让更多的人受益于精准的社会治理。此一可查询制度,赢得公众舆论广泛好评,可见群众对于事关人身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也反映出其对于社会治理创新的热望。

浙江金华首创的“社会谅解”则增加了家暴施暴者的“出拳”成本,是对施暴者的社会监督和矫正,也让“家暴不是家务事”有了更加权威和具体的依托与实现路径。

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浙江的这些举措可谓走在了前列。愿首创者能够带动更多的人,不负初心不负创新。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周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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