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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还需定制保障机制

作者:汪昌莲时间:2023-09-05点击数:

近日,贵州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今年10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缴费条件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早在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受此政策推动,浙江、天津、上海、江西等省市因地制宜开展积极探索。

近年来,快速兴起的新产业、新业态,催生了大量新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

众所周知,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内,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普适性、包容性。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群体具有跨区域流动性的特点,如何构建契合这类群体需求特点的管理机制,推动生育保险落实,也是需要各地不断推进探索的重要课题。可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需制定更多灵活的保障机制。

首先,应确保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其次,提升统筹层次,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是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缩小地区差别,促进制度公平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和基金使用效率。

再次,在此基础上,打破地域利益壁垒,最终实现包括灵活就业群体在内的生育保险全国接续转移。在各方新的利益诉求之下,必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利益调整和分配机制,将生育保险基金在贫富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剂。同时,需要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基本统一,至少大的框架要保持一致。特别是,生育保险高缴费、高待遇地区,必须做出一定的利益牺牲,应认同低缴费、低待遇地区参保者,并实现无缝对接,将其纳入本地生育保险体系。

只有全社会积极落实支持生育的有力举措,形成优待女性、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才能更好促进生育政策的落实,助力实现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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