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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成家庭存在家暴 专家称亟须公权强势干预

作者:学报编辑部时间:2011-10-21点击数:

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妻子的家暴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就在人们对此热议的同时,一起奇特的抢劫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44岁的中年女子罗丽(化名)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目的就是为了进监狱。

“在我们那里,家家都有家庭暴力,有的妇女甚至被伤成肾衰竭,不治身亡,但几乎没人把这当回事。”来自山东菏泽的研究生小刘告诉记者。

为了预防、制止、救助和惩罚家庭暴力,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成为我国反家暴工作的重点目标。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今年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预计年底前完成。

在人们的视野里,家庭暴力普遍地存在于夫妻之间,以女性受害者为多。那么,家庭暴力究竟还包含了哪些情况,家庭暴力的现状如何?家暴受害者需要得到怎样的援助,如何破解家暴难题?

受害者不仅是女性配偶

不久前的一天,北京一位教授的妻子被人发现在家中上吊自杀,卧室大床上的一条“三八线”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在过去几年中,教授对妻子极为冷漠,平时从不交流,由于房屋面积很小,无法分居,便将一张大床从中间划开,分床而睡。办案律师告诉记者,这位妻子从此陷入了严重的抑郁症,于是选择了自杀。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认为,人们长期忽视家庭精神暴力,以为夫妻不说话算不上“暴力”,而事实上,精神暴力的后果比肢体暴力更加严重。她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场合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采用暴力等,肢体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既发生在夫妻间,也发生在其他关系中,如约会、未婚同居关系、前伴侣关系和离婚关系、家政服务关系中。”

在实践中,冯媛接触到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有女性配偶、女童、老年妇女,也有家政工。她对记者表示,非常有必要把对同居关系、离婚关系、家政工的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并予以重视,因为社会对这些类别的家庭暴力警惕性比较低,容忍度较高,对这类情况的报警和处理,警察通常不会采取严厉措施。

尽管我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超过85%为女性,但除女性外的其他受害者也不容忽视。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为女性提供公益援助的过程中,曾接到很多男性打来的求助热线,男性受害者逐渐浮现在反家暴领域中。今年7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裁定的保护对象并非女性,而是一名离婚诉讼中惨遭家庭暴力的男性。

“从广义角度来说,男性受害者理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郭建梅说。

救助效果并不理想

据调查显示,全国3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但在郭建梅看来这只是保守数字:“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的认为自己家庭存在的情况不属于家庭暴力,有的羞于承认,还有的认为家暴是过去的事情,现在就当不存在,所以实际上降低了调查结果的比例。”

1995年,郭建梅发起成立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带领十几名专职律师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及研究。在过去16年中,该中心接到的家庭暴力相关咨询和案件达到咨询和办案总量的五分之一,“虽然23000多个家暴咨询和360多起家暴案件数量看上去不多,但这只是我们一家机构的数据,如果放在全国,总量是非常惊人的。”郭建梅说。

在郭建梅经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主体层次非常丰富,既有农村家庭,也有高级知识分子、军人、法官、警察、律师的家庭,但是由于不同人维权意识不同、对暴力的容忍度不同,导致了有的人在暴力发生初期便寻求解决,有的则隐忍到极端情况,酿成了“以暴制暴”的悲剧。在河北女子监狱服刑的一位犯人,由于无法忍受丈夫对其长期实施的性暴力,便在一次暴力过程中,趁丈夫不注意将其杀死,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在过去十多年间,民间公益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通过热线咨询、案件诉讼、培训警察和调解员、培训志愿者、项目研究、推动立法等方式不断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伸出援手。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机关则以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进行必要干预。

然而从目前来看,无论法律救济还是社会救助,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家暴受害者在经过社区干预后,并没有从以往的梦魇中解脱出来,而是继续陷入周而复始的家庭暴力中,甚至受到变本加厉的伤害。郭建梅告诉记者,那些有惯性的施暴者往往只是得到调解、教育或警告,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因此往往会再犯;而如果暴力程度较为严重,受害者考虑到家庭和睦不愿自诉,提出自诉又会发现存在举证障碍,或在现存法律中找不到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难以诉诸法律。

反家暴法立法启动

郭建梅认为,文化观念原因和法律监督缺失形成了执法不作为,因此,在努力培养受害人权利意识、转变传统观念外,还需要公权力进行强势干预。

可喜的是,随着家庭暴力现象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正逐步向前推进。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为中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将反家暴内容列入其中;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不仅如此,全国妇联还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草案的建议稿,为国家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今年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预计年底前完成。正在开展项目论证工作的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立法应当明晰“家庭暴力”概念的范围,对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

一些案件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后,发现自己虽然伤痕累累,却无法证明这些侵害是谁造成的;能够作证的左邻右里或家庭成员却碍于情面不愿多说,使得案件证据不足而导致受害者败诉。面对这类困境,郭建梅解释说,这是由于当前立法缺乏性别意识,没有向女性受害者倾斜。

对此,全国妇联权益部提出,立法应当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家暴案件证据规则,规定人身保护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等,并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除了强调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责任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还呼吁尽快确立社会干预机制,构筑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来源:路倩雯《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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