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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男性育儿假”叫好

作者:张国栋时间:2017-06-10点击数:

    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据报道,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据了解,“共同育儿假”法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后,男性职工可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

    许多人盼望的“共同育儿假”,在江苏已有了明确规定,这是个好兆头。尽管是征求意见稿,但首次落地具有示范意义,政策善意明显,体现出了人本关爱,值得期待。

    众所周知,虽然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有陪产假,但几乎没有男职工能真正享受到陪产假。按道理,陪产假是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权利,男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女人生育后身体虚弱,需要丈夫的精心照顾,陪产假看似是给男职工放假,其实是为了呵护产期女性。

    而“共同育儿假”就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了。这不仅是名称上的改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事物的本来,可谓名正言顺,利于落实。

    生育不只是女人的事,男人也应该参与。有研究表明,新生儿虽然不会说话,视觉也不发达,但他们的知觉敏感,父亲的爱抚能对他们日后性格的良好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再者,“共同育儿假”让男性与女性的假期形成对等,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促进社会公平。

    我们期待江苏省的“共同育儿假”法案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同时,根据“历史经验”,有时候好的制度设计未必会得到好的执行,甚至会沦为画饼充饥的“福利白条”。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还应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构建工作与家庭兼顾的政策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落实“共同育儿假”。比如实行税收优惠、给予适当补贴等,以弥补用人单位因职工休假而带来的效益亏空,保证职工不因休假而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也有必要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对“共同育儿假”加以确认并推广,让地方性政策转变为国家法律。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也能以假期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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