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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立法在传承中不断完善

作者:王春霞时间:2020-05-26点击数:

5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给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留下深刻印象。

方燕从2018年开始多次提交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和建议,规定收养评估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草案增加收养评估特别好,可以让收养行为从源头更有利于被收养孩子。”方燕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草案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有利于收养评估落地。但是,收养评估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试点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收养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从整体上规范收养评估制度。

方燕建议,民法典草案还应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收养儿童的权益保障。“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方燕解释道,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方燕认为,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机构长期跟踪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最直接的监督职责。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确保收养家庭的动态能够随时被相关部门掌握,防止出现收养家庭失联失控的情况。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应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与此前的条文相比,方燕发现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也采纳了自己的建议,将胁迫婚姻的撤销权归属人民法院。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此前的规定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方燕告诉记者,由婚姻登记机关行使撤销权存在问题,首先,对于当事人是否受胁迫需要进行调查、举证,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调查权,无法认定相关事实。该撤销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可以对胁迫的事实依法开展调查,有权力也有能力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在此前就吸纳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的议案。2018年8月,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沿用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亚兰提出“关于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建议“夫妻共债共签”能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条当中。

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当中的内容就是我议案的原文。”李亚兰告诉记者,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议案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高莉曾在妇联工作,非常关注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内容。高莉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已走过70年,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完善。”高莉说,总体来看,草案更加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提升;更加强调关注实质平等,关照弱势群体利益。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为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积极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满婚姻幸福家庭的新期待、新需求。”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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