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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女性就业比例可设“硬指标”

作者:王春霞时间:2019-09-16点击数:

“女性就业是社会问题,是国家要关注的事情,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企业或者单位来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8月24日说。

当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女性就业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报告显示,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

“很多学生反映,女学生找工作确实比较难。”包信和说,我们在科技教育界也有同样的问题,包括高端的职位女性较少,越是到高层,女性相对更少一点。这些事情要具体分析,不能只说企业家就是为了利益,或者是单位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不招女性,或者是女性升职不受重视。

包信和建议,对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部门,要有一个硬性指标,比如说大学,女性要占一定比例,单位要力争达到这个比例,把这变成一个必须要做的事。残疾人就业,包括退伍军人就业,现在各单位都是有指标的,一定要达到这个指标,这样这一问题可能比较好解决。

“政府或者是社会组织有没有可能设一个基金,帮助和支持单位接收女性工作,也就是说来分摊一部分单位的负担。”包信和说,“全面两孩”政策给一些女性的工作确实造成了影响,不能全让单位承担,可否让社会也负起责任,设立一个基金支持和帮助单位更多接收女性参加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对包信和提到的女性就业问题表示附议。

如何推动解决女性就业问题?周敏认为,需要多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第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规定一些义务。第二,要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考虑。比如在孕期、哺乳期期间,女职工如休假,用人单位确实在工作上可能会受到影响,政府应有一些措施来帮助解决用人单位的问题,这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来解决,而不仅仅是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具体措施需要由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说,女性之所以受到就业歧视,很大原因是孕育和照顾孩子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要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就要解决女性养育子女和工作之间的矛盾。

为此,王砚蒙建议,第一,加大对女性生育的补贴力度,政府要积极承担一部分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招录女职工所带来的额外成本。

第二,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失业女性权益。除了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外,还要关注失业和下岗女性,为她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针对因生育孩子而中断工作的女性开展再就业的服务,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她们的应有权益。

第三,鼓励市场加大家政服务社会化水平,减轻女性负担。一方面,要加大家庭护理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水平,鼓励市场增加家政人员、小时工、月嫂等服务。另一方面要提高家政服务市场准入门槛,出台更为有效的监督管理条例,促使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主流文化和社会舆论要弘扬积极的性别观念,帮助和引导女性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念。如今,男强女弱和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流文化要积极引导女性勇于转变传统观念,在不断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也要通过积极的性别文化引导男性更多地承担养育孩子的家庭责任,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

报告显示: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意愿低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3日下午在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执法检查发现,就业歧视问题还在一定领域存在,社会普遍关注。

一是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和残疾人意愿低。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全国妇联开展了关于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受生育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影响,24.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求职中感到招聘单位不愿意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

二是救济渠道不顺畅。妇联调查数据显示,在职场遭遇性别歧视时,受调查女性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仅占2.4%。由于招录环节的受歧视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受歧视问题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没有将就业性别歧视列入监察事项;跨区域招聘的性别歧视因属地化管理,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部分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公平法律责任不积极、不主动。有的对年龄和学历的要求远超岗位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结存登记失业人员中,“4050”和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

报告指出,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就业促进法实施12年来,党中央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发展完善,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促进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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