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1953年3月7日)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
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
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
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
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
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外 高
高
祖 祖
┌──────────── 父母 父母─────────────┐
姊外 │ │ 姊曾
妹曾 外 曾 妹祖
祖 曾 父
父 祖 祖 母
母 ┌─────────父母 父母─────────┐ 之
之 姊外 │ │ 姊祖 兄
兄 妹祖 外 祖 妹父 弟
弟 父 祖 母 │
│ 母 ┌──────父母 父母──────┐ 之 妹曾
妹外 之 妹母 │ │ 妹父 兄 之祖
之曾 兄 之 ┌──母 父──┐ 之 弟 子父
子祖 弟 兄 兄 │ │ 兄 │ 女母
女父 │ 弟 弟 己 兄 弟 之祖 兄
母 姊外 姊 姊 │ 弟 姊 子父 弟
兄 妹祖 │ 妹 │ 姊 │ 女母 姊
弟 之父 之母 │ 子 妹 之父 兄 │
姊 子母 子兄 之兄 女 │ 子兄 弟 妹曾
│ 女兄 女弟 子弟 │ 子兄 女弟 姊 之祖
妹外 弟 姊 女姊 │ 女弟 姊 妹 孙父
之曾 │ 妹 妹 孙 姊 妹 │ 子母
孙祖 姊外 │ │ 子 妹 │ 之祖 女兄
子父 妹祖 之母 孙兄 女 之 之父 孙父 弟
女母 之父 孙兄 子弟 │ │ 孙兄 子母 姊
兄 孙母 子弟 女姊 曾 孙兄 子弟 女兄 │
弟 子兄 女姊 妹 孙 子弟 女姊 弟 妹曾
姊 女弟 妹 之 子 女姊 妹 姊 之祖
│ │ │ │ 女 妹 │ 妹 曾父
姊外 妹外 之母 曾兄 │ 之 之父 │ 孙母
妹曾 之祖 曾兄 孙弟 元 │ 曾兄 妹祖 子兄
之祖 曾父 孙弟 子姊 孙 曾兄 孙弟 之父 女弟
曾父 孙母 子姊 女妹 子 孙弟 子姊 曾母 姊
孙母 子兄 女妹 之 女 子姊 女妹 孙兄
子兄 女弟 女妹 子弟
女弟 姊 之 女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