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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作者:时间:2021-12-30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1953年3月7日)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

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

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

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

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

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外 高

祖 祖

┌──────────── 父母 父母─────────────┐

姊外 │ │ 姊曾

妹曾 外 曾 妹祖

祖 曾 父

父 祖 祖 母

母 ┌─────────父母 父母─────────┐ 之

之 姊外 │ │ 姊祖 兄

兄 妹祖 外 祖 妹父 弟

弟 父 祖 母 │

│ 母 ┌──────父母 父母──────┐ 之 妹曾

妹外 之 妹母 │ │ 妹父 兄 之祖

之曾 兄 之 ┌──母 父──┐ 之 弟 子父

子祖 弟 兄 兄 │ │ 兄 │ 女母

女父 │ 弟 弟 己 兄 弟 之祖 兄

母 姊外 姊 姊 │ 弟 姊 子父 弟

兄 妹祖 │ 妹 │ 姊 │ 女母 姊

弟 之父 之母 │ 子 妹 之父 兄 │

姊 子母 子兄 之兄 女 │ 子兄 弟 妹曾

│ 女兄 女弟 子弟 │ 子兄 女弟 姊 之祖

妹外 弟 姊 女姊 │ 女弟 姊 妹 孙父

之曾 │ 妹 妹 孙 姊 妹 │ 子母

孙祖 姊外 │ │ 子 妹 │ 之祖 女兄

子父 妹祖 之母 孙兄 女 之 之父 孙父 弟

女母 之父 孙兄 子弟 │ │ 孙兄 子母 姊

兄 孙母 子弟 女姊 曾 孙兄 子弟 女兄 │

弟 子兄 女姊 妹 孙 子弟 女姊 弟 妹曾

姊 女弟 妹 之 子 女姊 妹 姊 之祖

│ │ │ │ 女 妹 │ 妹 曾父

姊外 妹外 之母 曾兄 │ 之 之父 │ 孙母

妹曾 之祖 曾兄 孙弟 元 │ 曾兄 妹祖 子兄

之祖 曾父 孙弟 子姊 孙 曾兄 孙弟 之父 女弟

曾父 孙母 子姊 女妹 子 孙弟 子姊 曾母 姊

孙母 子兄 女妹 之 女 子姊 女妹 孙兄

子兄 女弟 女妹 子弟

女弟 姊 之 女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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