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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故相推,日生不滞。2021,妇女权益保障开新篇谋新局,踔厉奋发,笃行不怠。
这一年,党和国家擘画蓝图,于顶层设计中宏阔叙事——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设专节促进男女平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描绘未来10年妇女发展美好愿景;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法,多领域为保障妇女权益夯实法治根基……
这一年,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责任落地有声,致广大而尽精微——
最高法印发意见,明确健全家暴受害人人身保护令实施机制;全国总工会推动将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全国妇联推出《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20余省份完成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成为亮点;深圳市率先出台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静安区法院首次判决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获赔精神抚慰金,填补了该领域的司法空白;浙江首例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向就业歧视“亮剑”……
今日,中国妇女报撷取2021年妇女权益保障十大新闻事件,配以专家点评,旨在承前启后——2022年,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我们一起向未来。
No.1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促进男女平等
3月12日,新华社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其中,在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方面,要求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持续提高受教育年限和综合能力素质。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落实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提高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女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点评
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纲要全方位擘画了国家今后5年以及到2035年的战略安排和工作重点,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包括亿万妇女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规划纲要设三个专节分别对“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加强家庭建设”进行总体谋划和部署,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原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执政理念和鲜明导向,彰显了党和国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推动妇女全面发展的坚定意志,为妇女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注入了新动能。
规划纲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首次把“加强家庭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并以专节的形式作出部署,分量之重前所未有,为促进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首次将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等妇女全面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其中,首次提出落实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
规划纲要宏大高远又实际具体,鼓舞人心又切实可行,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必定越走越宽广。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No.2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描绘未来10年美好愿景
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21-2030年)》。
两个纲要围绕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家庭、环境、法律等领域,提出目标和措施,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参与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针对妇女特殊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妇女基本保障和关爱服务,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两个纲要明确,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点评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要时刻,国家制定实施新“两纲”,描绘未来10年妇女儿童发展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总体趋势和美好愿景,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领域各方面,明确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对于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促进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两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重要论述,突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对妇女儿童的思想政治引领;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回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和妇女儿童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关心相对贫困和困境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致力于提升妇女儿童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突出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兼顾妇女儿童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突出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完善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确保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新“两纲”是新发展阶段党和国家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必将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会协调发展。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姜秀花)
No.3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多领域保障妇女权益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建设文明乡村。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增加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32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第45条规定,在为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女性的特殊需求,并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点评
男女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政治主张,党确立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制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和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国家大局中统筹谋划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施政纲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2021年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等困难群体和女军人等特殊群体利益作出规定,把体现妇女儿童利益、反映妇女儿童愿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增进妇女儿童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让妇女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了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国家意志。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姜秀花)
No.4 最高法印发意见,健全家暴受害人人身保护令实施机制
9月28 日,最高法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第25条规定,加强婚恋家庭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与共青团、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协作,完善婚恋家庭矛盾纠纷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联合开展矛盾排查、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婚恋家庭纠纷分级预警化解模式,推动调解前置,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建立诉后跟踪机制,预防“民转刑”案件。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保护令实施机制。
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核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披露的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2016年至2020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相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群和申请数量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签发率低、签发地域不平衡、签发条件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成为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作用的瓶颈。
科学立法重要,严格执法同样重要。《实施意见》的发布具有必要性、及时性,在落实中还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针对受害人客观上存在的取证难、举证难问题,根据家庭暴力具有的隐蔽性、反复性特点,明确法院可采纳的证据范围,适当降低受害人的证明标准;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主体范围,将实践中多发的前配偶之间暴力、前同居关系暴力等受害人纳入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简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程序,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审理保护令申请案件,帮助受害人及时获得保护令的保护;明确保护令执行主体的职责,尤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并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戒力度,使保护令真正发挥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威慑作用;人民团体、公安、民政等部门加强横向协作,预防在先,完善矛盾纠纷的信息共享、家庭暴力危险评估、反家暴法普法宣传等工作。对问题家庭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引入专业社工,对于法院发放保护令的高危家庭实施个案管理,防止家庭矛盾扩大和升级。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刘春玲)
No.5 全国妇联推出《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
8月12日,全国妇联权益部推出《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
手册指出,职场性骚扰是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以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违背员工意愿的行为。
手册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治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明确什么是职场性骚扰并明令禁止职场性骚扰行为;明确防治职场性骚扰专门机构及其具体职责,以及投诉电话;明确单位管理人员对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明确单位预防性骚扰的措施;明确对性骚扰的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认定处理程序;明确处罚措施;防止打击报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
当女性遭遇职场性骚扰时,手册建议拒绝沉默,坚定说“不”;保留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都可以;及时处理。向用人单位内部投诉,向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给当事人的身心带来伤害,恶化了职场环境,也带来诸多负面社会影响,有效治理职场性骚扰的呼声越来越高。指导手册让公众对职场性骚扰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与了解,也为有关各方防范、处理性骚扰,提供了明确的应对处置建议。
经济独立是人身独立的重要保障,当“男主外,女主内”已成往事,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活跃在广阔的经济社会发展空间。防治职场性骚扰对个人、用人单位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提供和保障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指导手册以法规和案例结合等形式,对性骚扰的定义、防范、处理等做了系列指导,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识别职场性骚扰,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营造平等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对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劳动最光荣”,工作着是美丽的,当防治职场性骚扰成为用人单位的常态管理机制,当员工权益受侵犯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当综合治理加大职场性骚扰处罚力度成为合力,对职场性骚扰这一顽疾的治理必将更加有效,女性作为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力量也将更加泉涌奔流。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周志飞)
No.6 全国总工会推动将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纳入集体合同
4月19日,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七届三次会议召开,要求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权载体作用,推动将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推广示范文本,监督履约执行,进一步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提质增效。
推广应用《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等,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制度机制,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促进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心理关爱活动,通过建立心灵驿站、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搭建心理健康网上平台、建设心理健康人才队伍等,加强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点评
全国总工会推动将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为企业加强性别平等机制建设、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提供指导手册,对于推动企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性别平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实现,更好地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意义重大。这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等是一致的。
工会组织须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促进性别平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集体协议内容和范围。工会集体协商中,应在征求工人意见阶段、确定议题、人员参与、协商代表方面都充分考虑到两性需求,尤其是女性的需求,加强女性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工会在与企业协商中扩大协商范围,将职业发展、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工作和家庭责任平衡措施、预防性骚扰等内容纳入专项合同协商中,并通过专项合同确保女工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刘小楠)
No.7 20余省份完成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增设育儿假、延长产
自2021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我国多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四川、江西等20余个省份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条例修改。
在假期保障方面,各地主要措施包括增设育儿假、延长产假、婚假,以及增加陪产假、护理假等。例如,育儿假方面,四川、浙江、宁夏、湖南等地的条例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安徽省的条例规定,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等方面,湖南省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山西省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北京市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
在生育登记服务等方面,一些省份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条例明确出台支持生育的规定。例如,江西省的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江苏省的条例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点评
伴随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的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修改后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纷纷加码生育福利,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
放眼全国,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多地明确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享受延长生育假,体现出对妇女的尊重和关爱。但单纯延长一方产假,或使其面临更大的求职压力并导致“职场边缘化”,理想状态是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并由两性共同承担生育责任。令人欣慰的是,多地增设了男方的陪产假和育儿假,让男性有更多的时间参与到陪护和育儿工作中,进而传递出这样的信息——生儿育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不仅能够令男方理解妻子的辛苦付出,还能增强为人父的责任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让家庭更和睦。与此同时,缩短两性在产假时长上的差距,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缓解女性职业与生育的冲突,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
人口发展既是个人和家庭问题,更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本轮人口计生条例的落地落实,将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的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负担及女性对职场歧视的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于激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能,提高生育水平,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佟吉清)
No.8 深圳市率先出台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
1月18日,媒体报道,深圳市七部门联合率先出台《深圳市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分为编写说明,性别歧视广告的认定,预防和教育,广告性别平等的审视,相关职能部门、广告主体的职责,投诉和举报6个部分。
审视指南首次明确了涉嫌广告性别歧视的情形。列举了6种可以认定为涉嫌性别歧视广告的情形,如广告中含有性暗示,对人的身体存在贬低、侮辱、暴力或伤害等情形,物化人的形象、身体、贬低人的能力和作用、刻意突出女性的从属角色和地位等。
审视指南创设了广告性别平等审视的标准。明确了6个倡导性审视标准和5个否决性审视标准。否决性标准主要有:扭曲、损害、物化女性形象及身体,固化陈旧定型的男女性别气质和行为特征,刻意突出某一性别的从属角色和地位,贬低或歪曲女性的能力和作用等几个方面。
审视指南创建了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机制,建立了自我审视、职能部门监管、专门机构评估、社会监督等4个方面的审视机制。
审视指南加强了对性别歧视广告的审视处置,明确建立企业内外相结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发布前、发布后和存有争议的广告进行分类处理。
点评
深圳七部门共同出台的审视指南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有益探索,也是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积极回应和责任担当,对推动广告领域性别平等,消除或减少广告领域性别歧视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社会,广告越来越多,在不断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与行为的同时,也或显而易见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回应社会公众对广告性别歧视等负面影响的担忧,建立和完善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为广告发布遵规守法、履行性别平等责任提供审视及其标准,深圳又一次走在了行动和示范的前列,也展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行业社会治理中的使命感和担当力。
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以“广而告之”为己任的广告不能被遗忘,更不应该被忽视。该审视指南是性别平等评估的又一项丰硕成果。性别平等是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一个城市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作为我国内地首部广告性别平等审视指南,它填补了此前的空白。冀望它能像当年的改革春风一样,从特区扩展推广到更辽阔的地区,让先进性别文化的倡导传播及其管理治理实践,也像当年的《春天的故事》一样风行。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周志飞)
No.9 检察院支持起诉,未成年人遭性侵首次获赔精神抚慰金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人牛某某明知被害人小红(化名)系智障少女,于2020年在其住处多次对小红实施强奸。2021年3月1日,小红的父亲代小红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同日,向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向静安区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文书。
2021年3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牛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小红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点评
强奸、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给受害儿童造成的精神损害突出。以往,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规定的限制,精神损害无法纳入赔偿范围。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在妇女组织和专家学者、实务人员的不断倡导之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在制度建设上拓展儿童保护的法律空间。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在当时为解决儿童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所需费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批复相对照,《解释》有明显的变化,从“不予受理”到“一般不予受理”,可以将其理解为精神损害以不受理为原则,以受理为例外。具体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笔者认为宜作为法律规定中的“例外”处理,理由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静安区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10年外,还要求他一次性赔偿智障少女小红精神抚慰金3万元。宝山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行动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既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也遵循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各地司法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判例。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
No.10 浙江首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向就业歧视“亮剑”
12月14日,媒体报道,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办理的浙江省首例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就辖区一村社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中违法限制岗位性别的行为,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对招考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9月24日,杭州市妇女联合会“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杭州市检察院移送就业歧视线索,反映杭州市钱塘区一街道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中存在限制岗位性别、损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情况。杭州市检察院迅速将该线索交由钱塘区检察院办理。
经调查发现,9月7日,钱塘区某街道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的公告,招考人数共30人,除其中一个村招考不限男女外,12个村限定只招考男性,男女岗位人数比例为22∶7。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9月30日,钱塘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招考公告中所涉不当信息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本次招考,完善长效监管。同时,该院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区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与区妇联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并将检察建议同步抄送,得到了支持和肯定。
街道对检察建议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10月9日,相关招考公告被撤下,同时经街道研究决定,就男女比例差额部分,面向女性推出同等数额的岗位,以达到男女性别比例一致。
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于2020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规定“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也明确规定,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
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办理的浙江省首例妇女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对村级后备干部公开招考中违法限制岗位性别的行为“亮剑”,落实和实践了《通知》和《纲要》的要求,有效保障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我国检察机关关于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变化,女性就业面临更多挑战,公务员招考中的性别歧视也屡有发生。由检察机关启动反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与公民、社会团体相比,更具优势,更能够有力地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功效,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示范性作用,督促国家机关带头落实和履行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反歧视意识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刘小楠)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