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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重视生育二孩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

作者:郑礼周 任成 孟若琪时间:2016-06-01点击数: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3年11月15日单独二孩政策确立后我国对生育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由于全面两孩政策刚刚实施,它的运作和效果目前尚缺乏经验数据参考,而单独二孩政策已经运行两年有余,笔者将单独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歧视的关联推展至全面两孩政策上,分析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就业歧视状况。

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生育是主要原因

笔者于2015年2月至4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渝中区、渝北区进行了单独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影响的问卷调查。413位受访者中23岁以下占37.6%,23岁~30岁占37.1%,30岁~40岁占20.7%,40岁以上占4.6%。其中,求职中和已工作女性占64.9%,在读学生占30.5%,其他职业的女性占4.6%。

在有求职经历的受访者中,53%认为自己在求职中受到了歧视。而在“认为自己没有受到歧视”的47%的受访者中,有22%在面试时曾被问过家庭、婚恋、生育意愿等隐私信息,或在签约中被限制生育权利,即这部分受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了就业歧视。换言之,75%有求职经历的受访者在求职中受过就业歧视。

——生育是导致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在众多造成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原因中,“女性家庭角色与工作角色相冲突”(63.4%)和“女性生育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成本增加”(58.8%)成为最主要的两大因素。大部分就业后的女性在生育后会面临家庭角色与工作角色的冲突。此外,女性请产假和支付生育保险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这些都说明生育是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生育对女性就业的具体影响

在有求职经历的受访者中,50%表示曾被问及与生育相关的问题。其中,恋爱状况(58.9%)、生育孩子的打算(49.1%)、结婚打算(42.9%)、生育后的工作意向(40.9%)成为用人单位最关心的问题。在有求职或工作经历的受访者中,24%曾在求职和工作时被限制生育权利,61%表示其周围的人曾在求职和工作中被不同程度地限制生育权利。

此外,在已生育的143位受访者中,有63%表示生育对其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包括生育后离开原单位(50%),返回原单位接手别的工作(13%);而即便是在37%的继续接手原工作的受访者中,也有20%的受访者表示生育影响了自身工作的发展前景。超八成的受访者的工作因生育受到了较为显著的影响。

——二孩生育加重女性对就业的担忧

在求职和工作中受到歧视的受访者表示,在面试中被问及生育二孩的意愿(46.8%)和签订合同时被限制生育二孩的时间(36.5%)成为女性就业面临的两大难题;晋升机会减少(76.2%)和加薪机会减少或同工不同酬(42.9%)也是女性面临的阻碍。

根据我国法律,当用人单位问及个人隐私和家庭信息等无关信息时,应聘者可以拒绝回答。但在有求职经历的受访者中,面对面试中可能被问及个人预期生育年龄等问题时,仅有8%选择“拒绝回答”,有40%选择“如实回答”。面对可能遭受的就业歧视,大部分有求职经历的受访者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41%)而忍气吞声,只有13%选择走法律途径,9%选择到有关部门投诉。这些都反映出女性面对就业歧视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问卷结果显示单独二孩政策会加重女性就业歧视。全面二孩政策开放后,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女性数量增加,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范围很可能从原来的“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扩展到“已婚一孩”。

多措并举,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

笔者认为,要缓解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从监督体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女性自身等方面入手,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完善监督体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设立不同的监督机构。这有利于明确劳动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能划分,减少实践操作中各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根据地域划分监督机构的管辖范围,并设立分机构,管辖所属辖区的用人单位;同时设立总机构,管理分机构的运转流程,并设置适当的考评,保障监督体制规范、高效运转。明确用人单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用人单位实施歧视行为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法律责任,使监督标准具体化、规范化,提高监督流程的可操作性。

——加快专门立法

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对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女性比例的最低限制、用人单位内部的用工规章、侵权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同时,也要保证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可以考虑赋予妇联独立诉权和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保障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权利。

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与监督机构形成互补,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提供法律服务;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委员会专门接受就业歧视问题的咨询,在接到民众歧视投诉时可以直接开展举证工作,一旦查实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该机构可直接起诉至法院,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可以考虑在现有生育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城镇的女职工进一步扩展至参与保险的所有女性,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社会承担,进而适当分担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减少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冲击。

——转变性别观念

社会应该抛弃传统观念中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女性在职场上难以取得较大成就的观念,应当认识到照顾家庭、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的义务,男性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用人单位应树立起男女平等的观念,并建立对女性友好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女性也应该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 郑礼周 任成 孟若琪 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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