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43条強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应该说,《决定》要求“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十分迫切的,十分重要。这充分说明,中央深悉我国当前劳动人才市场存在的弊端以及广大劳动者的诉求和愿望。
虽然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对劳动人才市场做出了规范,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兑现,有被打了折扣,有的被束之高阁,致使种种就业歧视现象频繁发生。譬如,有的企业招人用人实行双重标准,本市戶籍的招为“正式工”,对农民工、外来工则视为“二等公民”,当作“临时工”,既不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办社会保险(放心保),想用几天是几天,不想用立马撵人。這不仅是用工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是身份歧视。又譬如,性别歧视。有的企业并非法定的“女性不宜”的行业或岗位,却在招聘告示上公开打出拒招女性的条款。究其原因,无非是惟效益考虑,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招用女工麻烦多,不仅要为之多办一项生育保险,怀孕、生产时还要给安排休假,没有效益,薪酬却要正常支付,太划不来。再譬如,学历歧视,有的单位的工作,明明初、高文化可以胜任,却非本科生、研究生不要,何也?无非是想借此提高单位身价和声誉;有的单位则与之相反,拒招大专以上学历,只招初、高中文化,又何也?是精算用人成本使然,学历越高薪酬越高。还有更恶劣的现象,是“萝卜招聘”。权贵者凭借强势为子女及亲属“量体定衣”,明里是公开招聘,实则早已人头圈定。诸如此类的五花八门的就业不平等的情况,媒体时有披露,不胜枚举。
《决定》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不仅敲响了警钟,更是提供有力的支撑和绝好的机遇,可谓规范逢良机,纠偏正当时。实现平等就业,我们不缺法律法规,缺的是执行。种种就业不公平不公正的弊端、不正之风乃至腐败行为的出现,甚至成为顽疾,都是执行乏力和缺位的结果。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响应《决定》精神,共同给力。
用人单位是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主体,能否实现平等就业,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警畏和遵守法律,严格约束自己,规范程序,依法招人用人,自觉杜绝就业歧视行为。自律的作用很有限,甚至靠不住,这就需要有效的他律,即严格的外部的制约监督。首先需要劳动执法部门积极作为,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其次需要工会切实履职。单位的任何招人用人的行为都是瞒不过工会的,工会发现违规的招人用人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起不到效果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和劳动执法部门报道。还有,更需群众监督,劳动者应该瞪大眼睛,“吹毛求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的招人用人行为,就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反映。近年来,不少公有制单位的“萝卜招聘”事件都是群众揭发出来,并得以查处和纠正的。
我们相信,只要社会方方面面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平等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是完全可以逐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