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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应作为独立案由来惩戒施暴者

作者:周韵曦时间:2015-01-04点击数: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位专家认为,这些内容很有针对性,有助于受害人早日从暴力关系中获得自由。同时她们建议,反家庭暴力法这部在我国反家暴工作历程中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应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让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不再隐藏在其他案件背后,能够作为独立案由来惩戒施暴者、保护受害人。

作为独立案由具有充分的可能性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家庭暴力能否作为独立案由引起专家热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主任徐卉指出,我国现有成果以及其他国家立法已充分力证了家庭暴力应作为单独一类案件进行审理,因为“家庭暴力案件有其特定的保护方式、救济方式和惩戒方式。特别是在审理上,不管是证据的提交还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它都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不同。”因此,徐卉建议应去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中“涉及”二字,把家庭暴力作为独立案由。

“且从操作层面来讲,把家庭暴力作为独立案由具有充分的可能性。”徐卉认为,“反家暴法针对的是家庭暴力这一特定的社会公害,这部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司法解释中增加家庭暴力的民事案由和刑事案由,这从实际操作上来说没有任何问题。”

徐卉表示,自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之后,很多法院都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试点,由此她认为,这些实践都已经表明家庭暴力是单独的一类案件,应该从案由到具体审理规则都加以规范。

应赋予警方强制教育矫治的职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认为,家庭暴力是否应作为独立案由,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即是否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惩罚加害人。

祁建建指出,目前,家暴的特殊性使得现有治安案由及惩罚措施无法有效处置案件。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出警后不能有效防治家暴,受害人反复报警后会丧失对警方的信任,加害人也会无所顾忌地升级家暴,导致有的家暴案件最后恶化为刑事案件。

为此,祁建建建议,在治安案件中设立家庭暴力独立案由,可以在处罚方式上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治安案件,解决现实中警方在家暴案件中无法适用现有治安处罚手段的难题,强调教育矫治,赋予警方强制教育矫治的职权,增强警方在早期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介入和干预,提高警方的能动性和有效性,使警方能够迅速快捷地预防、制止家暴、保护受害人、教育惩罚加害人。

作为独立案由能增强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22条和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依附于相关诉讼。但当受害人不提出离婚等诉讼时,如何保护受害人权益、惩治施暴者,徐卉指出这将是问题所在。“反家暴法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拆散家庭,终止抚养关系,而是为了救济受害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应该把家庭暴力作为独立案由,同时人身保护令裁定也不应该依附于其他诉讼。”

徐卉认为,人身保护令裁定是最典型的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体现出的是司法机关在防治和惩治家庭暴力中的地位。“做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对施暴人来说是惩治、教育,对受害人来说是保护、救济,包括责任的赔偿,行为的矫正,都完全可以通过这样一类单独案由给予相应的救济。”

汕头大学文学院客座教授、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起人冯媛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个专章规定,能起到很好的及时终止暴力、预防暴力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的作用,这很有必要。但她希望“保护令的裁定不与诉讼挂钩”,她说:“现行试点与诉讼挂钩是因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不能超越现有法律。但现在既然制定了新的法律,就不应该再与诉讼挂钩。”

“独立的保护令案由将使其更有效”,祁建建建议,民事案件应增设保护令独立案由;刑事案件虽无需增设新的罪名,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有增加家庭暴力独立案由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这会让反家庭暴力法行之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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