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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港台经验助推内地性别平等法制建设——读刘小楠《港台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

作者:刘明辉时间:2015-05-04点击数:

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借鉴各地做法。最近,身为法学院教师的笔者重温了许多法学著作。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的专著《港台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给我留下了格外深刻的印象。刘小楠在书中评述的港台反性别歧视机制和案例及其背后的理念,不仅对学术研究,而且对国家反就业歧视立法、司法及其行政执法,以及消除男尊女卑的文化、营造反性别歧视的氛围,均具有发人深省的启迪作用。

这本31万字的专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既是刘小楠多年来实证研究和文献比较研究的结晶,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评估机制研究》课题的重要成果,更是她为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纪念活动献上的一份厚礼。该书以实地考察为基础,进行了大量文献比较研究,呈献给读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性别平等制度及其性别歧视案例。近30年来,港台地区在平等理念传播与反歧视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和发展进程,对于境内相关研究与实务具有激励和参考价值。这些发生在港台地区的变化比文化迥异的欧美国家的相关改革更容易引起内地公众的共鸣。这部观点领先、资料翔实且通俗易懂的专著,对中国的性别平等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提供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议案的支撑资料

为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并以此作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据此,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成功取得34名人大代表同意,联名提交了《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她不仅就立法的必要性、议案重要内容等进行阐述,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而这份专家建议稿是在借鉴港台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先进的性别文化,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较高的立法参考价值。

这是本书发挥的积极效应之一,也是刘小楠多次组织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学者和律师研讨的硕果。该议案针对现行反就业歧视规定流于宣示性和碎片化且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和实施机制等缺陷,提出界定就业歧视定义,建立反歧视专门机构等建议。其支撑资料之一便源自本书中的港台立法经验。该议案已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接受。

香港颁布的第一个反歧视条例即1995年颁布的《性别歧视条例》,其中不仅对雇佣、教育等7个范畴中的性别歧视、婚姻状况歧视、怀孕歧视、性骚扰以及使人受害的歧视加以禁止,而且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设立反歧视条例的专门执行机关——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台湾反性别歧视立法从“性别区分”向“性别中立”发展的趋势值得关注。台湾于2002年1月16日制定公布的《两性工作平等法》,于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更名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在禁止的差别待遇事由中增加了“性倾向”。这样可以兼顾间性人和非异性恋者不受歧视的权利。

在解决歧视纠纷的途径上,香港采取以平等机会委员会调停为主、司法诉讼为重要补充的模式。因为作为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对歧视问题的处理比法院更具备专业性;香港的司法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快捷且免费。与司法机关的被动性相反,平等机会委员会可以主动展开调查。一旦发现问题,既可以主动出击,也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的方式参与诉讼。该书所阐述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解决歧视纠纷的上述优势为国家创设反歧视实施机构提供了良好实践样本。

证明法律和判例是改造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性别平等最易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本书通过梳理港台如何在传统性别文化影响下追求和保障性别平等,证明传统文化并不能成为也不应该成为阻碍性别平等发展的借口,而法律和判例是改造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本书中介绍的陈彩然诉Toppan Forms (Hong Kong) Ltd.案便引导公众尤其是雇主善待怀孕女工。原告人陈彩然自1997年起受雇于被告人,任职客户经理。约1年后,原告人怀孕,在向被告人提交怀孕通知后,原告人受到被告人一连串的较差对待,从而导致她的收入大减并且置身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等。这种较差的待遇一直持续,到原告人于1999年产假完结后复工时仍然存在,直至在2000年被解雇。

最终,原告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对被告人提出诉讼。法庭裁定被告人对原告人作出了《性别歧视条例》第8(a)、9(1)及11(2)条之下的歧视,赔偿港币544156.15元。其中包括收入损失、未来收入损失和感情损害。如此巨额赔偿对于性别歧视的实施者和潜在的歧视者均有较大威慑力,足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改造男尊女卑的传统文化。作者还指出,台湾《性别工作平等法》以赋予男性陪产假和育婴假方式,倡导男性在家庭和育儿中的责任,也有助于塑造男女平权文化和理念。

与上述案情类似,笔者代理的蔺波诉某粮油公司案历时4年,历经劳动争议仲裁(胜)、法院一审(败)、二审(败)和再审,终于得到支持却仅获赔8000元。员工在怀孕期间被增加工作量且最终被辞退现象具有普遍性。但维权历程的复杂而旷日持久,赔偿金额的微不足道,均导致用人单位实施歧视行为低成本而有恃无恐。这是此类现象愈演愈烈、其背后性别歧视文化根深蒂固的法律根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反就业歧视的高度重视以及参与决策者、民间组织、学者、律师和媒体工作人员的立法倡导活动来看,本书正在产生有效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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