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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性的地位:不仅可以主动离婚,还能自由改嫁

作者:澎湃新闻网时间:2015-09-28点击数:

奁产: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这部分财产,通常叫作“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宋)刘清之编纂:《戒子通录》卷五)]。

宋代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八];有个叫作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其实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纠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和离:妇女有主动离婚权利

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休妻”,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作“和离”。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宋)应俊:《琴堂谕俗编》]

来看几则宋代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说的是,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显然,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

李廌《师友谈记》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窭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是妻子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而主动离婚。

清人陆蓥《问花楼词话》记载:“王彦龄,元祐副枢之弟,官太原……后以醉骂妇翁,与妇离婚。”王彦龄是北宋元祐朝枢密副使的弟弟,本人也是一名官员,却因为有一次喝醉了叫骂岳父,结果妻子跟他离了婚。

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个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资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宋)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不过古代毕竟是男权社会,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放妻书”,作为法律上的凭证。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不是某一个读书人写的“放妻书”,而是流行于敦煌一带民间通用的“放妻书”样本。夫妻好聚好散,相离不出恶声,正是文明的表现。

改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针对庶民

北宋理学家程颐说过一句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朱熹编:《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许多人据此认为程朱理学压制女性改嫁的权利,进而推导出宋代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结论。这里存在多重误解。

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妇女再适,《河南程氏遗书》有段记录:“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颐有一个侄女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因此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对庶民的要求,而是强调士大夫的气节。这一点清代的徐继畲看出来了:“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程颐)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清)徐继畲:《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

事实上,两宋时期,从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妇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就“出嫁于民间”。宋史学家张邦炜先生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

张先生通过对南宋人洪迈《夷坚志》所记事例的统计,结果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改嫁时间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属于北宋的仅四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三十七例。”[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宋代的社会风气并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也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录]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并无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宋人丘濬《孙氏记》写到一位年轻女性孙氏,初嫁一轻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张复,三嫁官员周默。三嫁的经历并没有影响她受封为命妇。丘濬评价说:“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也。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

即使是皇室,对改嫁的女性也并无歧视。四川妇人刘娥,原是银匠龚美之妻,“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那刘娥改嫁给谁了?襄王赵元侃。后元侃当上皇帝,是为宋真宗,刘氏则册封为皇后。[(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与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复归,后曹氏选纳为后,慈圣光献是也”[(宋)王巩:《甲申杂记》] 。

宋朝的法律也没有任何压制女性改嫁权利的条文,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也承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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