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业歧视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又一个毕业季临近,对这一话题的讨论越来越有现实针对性。 就业歧视包括地域歧视、种族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但从目前国内情况看,最受诟病的当是性别歧视。可以预料,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求职中的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将更加突出。过去,困扰女性就业的是两大问题:一是“婚否”,二是“生育否”。今后,“二孩否”的问题将加入进来,成为悬在求职女性头上的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现实层面看,针对就业歧视包括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层面早有应对,推出了各种规范和惩治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如果从思想和学理层面看,对待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同思想体系或流派所秉持的理念和立场则不尽相同,甚至彼此间根本背离。 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解雇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这在主观上是希望给职场女性一种偏向性保护,实际上却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从而成为产生就业歧视的渊薮。他们由此主张,必须修改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剔除其中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构建一种平衡和平等的关系。 那么,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怎样的思考呢? 首先,19世纪英国的工厂立法表明,国家颁布并强制实行的各种卫生条款和教育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工人的作用。同样,20世纪国家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干预也产生了明显的积极作用,因为它为保障平等就业提供了法律武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自由讨论、说服和教育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比之于国家的立法干预,其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如果说政治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是第二位的,一个国家的政治构架决不能偏离其经济的需要,那么,文化、教育等思想上层建筑相对于政治上层建筑又是第二位的,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乃至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决不能偏离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需要。女性的就业歧视,并非主观上的偏见和短见,而是资本增值逻辑的内在要求。在女性劳动力不利于资本增值的情况下,诉诸思想教育或许会在个别企业中起作用,对绝大多数企业则不起作用。 在妇女就业问题上,历史进程耐人寻味。用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代替成年男子劳动,曾经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对妇女和儿童劳动的无限制盘剥,给资本主义国家带来了灾难性后果,如一些流行病的周期性复发和德法两国士兵身高的降低,直接动摇了这些国家的生命根基,由此才催生了工厂立法和最初的国家干预。但是,工厂立法所包含的各种旨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极大地提高了劳动力的成本,使得妇女劳动不再有利于资本的价值增值,由此才引发了妇女就业歧视问题,进而催生了国家对妇女就业的立法保护和干预。 可见,在资本强势作用的情形下,女性劳动者是否会遭受歧视、有多少人遭受歧视,完全取决于资本实现价值增值的需要。不利于资本增值的时候,歧视就是必然的。比较而言,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放任立场,在客观上强化了资本的增值逻辑。而干预主义的国家立法主张,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增值逻辑形成限制或制约,因而是对资本“效率观”的一种扬弃,其历史进步意义和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笔者看来,面对我国全面二孩政策下可能出现的女性就业困局,政府部门应考虑将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纳入立法规划,以严打就业歧视、严防职场歧视为切入口,率先提升女性就业和从业的保障,在维护女性平等就业及其所表征的社会正义的同时,减少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的阻力。 (作者分别为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