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29日消息:3月27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二审稿。草案二审稿做出了多处修改,并进一步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去年11月,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与之前的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扩大了家暴行为和家暴受害人范围。
草案一审时,男性该不该纳入被保护主体成焦点话题之一。一审稿中提出,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和支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引发“女同志找妇联,男同胞该找谁”的讨论。二审稿中,此处已改为“为受害人提供服务和支持”。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够全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对此,二次审议稿参考上位法的释义,并结合调研意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现场,多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建议。
湖南省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邵刚委员认为,应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外延。她表示,目前家庭成员的界定还没有将前配偶纳入家庭暴力的实施范围,但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不少离了婚仍纠缠、威胁、殴打前配偶的案件,“对这部分家暴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时认为是家庭纠纷,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保护”。
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如何及早发现?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从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内容,明确人员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并定期开展家庭暴力排查、评估等预防工作,消除家庭暴力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