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也将随之施行。本文作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蕴含着立法者防止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良苦用心,但其效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提供配套服务,具体讲包括提供纠纷调解、心理疏导和夫妻关系调适,法律咨询,开展亲职教育三方面服务。此外,婚姻登记机关提供配套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味地“劝和不劝离”,而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
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放宽登记离婚条件、简化登记离婚程序以来,每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绝对数量和在全年离婚总量中的占比均持续攀升。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2019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共计404.7万对,高达全年离婚总数的86%。
为防止冲动、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同时也为缩小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程序的适用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专门针对登记离婚程序增设了“离婚冷静期”。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供配套服务是“离婚冷静期”发挥效用的内在要求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配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该通知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依其规定,在冷静期内,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被动等待当事人作出是否撤回离婚申请的决定,若当事人要求撤回申请,则予以核实确认并存档,此外并无其他义务。
然而,临时起意、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婚姻当事人是经过理性、慎重的考虑和协商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冷静期内不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调解、辅导、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化解矛盾、改变认知、排解负面情绪,而寄望其在三十日的自我冷静之后便可冰释前嫌,撤回离婚申请,恐怕并不现实,离婚冷静期的效用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尽管针对登记离婚的冷静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时所新增,但事实上,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四川安岳法院、山东武城法院、江苏贾汪法院等诸多基层法院已经尝试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设置“冷静期”。在冷静期内,这些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或子女抚养计划,取得了较好成效。笔者在上海市徐汇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调研时也了解到,该中心自年2010年开始与区妇联共同创办了“开心家园劝和工作室”,聘请具有资深婚姻家庭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师为前往该中心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近三年,该工作室成功劝和417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据悉,上海其他区县大多也设有类似工作室,离婚劝和率达26%以上。上述实践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冷静期内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
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其需求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在离婚冷静期内提供的配套服务内容和获得服务的方式、途径,确保有意愿、有需求的当事人能够较为便利地得到相应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教育、宣传对当事人加以引导,但应尊重其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为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开展纠纷调解、心理疏导和夫妻关系调适指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分析离婚原因,疏导负面情绪,设法消除或缓和双方的矛盾分歧;其次,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在离婚程序中和离婚后享有的各项权利,尤其是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实施家庭暴力,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当事人开展亲职教育,使其正确认识离婚可能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深远影响,引导其在离婚程序中听取并认真对待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进而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安排。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配套服务的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地“劝和不劝离”。在双方感情不可挽回地破裂时,协助当事人妥善、全面处理财产、子女等事宜,避免在离婚后再次引发纠纷,并维系双方在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良好合作关系,也是离婚冷静期配套服务的应有之义。
加大支持,整合资源,提升离婚冷静期配套服务的专业性
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是有限的,依靠其一己之力来为日益增多的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前述各项冷静期配套服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政府应加大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使婚姻登记机关得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离婚冷静期相关工作。婚姻登记机关也可积极整合、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建一支包括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在内的志愿者队伍,以其为依托开展离婚冷静期配套服务。这样,既可以补足婚姻登记机关力量的不足,也能提升冷静期配套服务的专业性。
总之,“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蕴含着立法者防止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良苦用心,但其效用的充分发挥并非仅靠一“冷”了之便可实现,还有待婚姻登记机关积极作为,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基础上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中华女子学院2016年度一般课题“协议离婚自由的适度限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KY2016-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