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通过对大量个案的分析,我们发现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统计,2020年,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
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看来,对于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在提醒和剥夺之间缺少督促、帮助这一中间环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能力和责任意识,能够填补监护监督体系空缺,对于健全监护干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强调,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如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收养家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等,更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出指导需求的,应予支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和效果。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各自职能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表示,“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下一步落实“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相关制度的落实。今年,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还将与最高检合力深化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强化犯罪预防,切实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中国关工委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关工委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构建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调研合作,充分发挥“五老”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