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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维护特定群体权益

作者:向春玲时间:2022-07-14点击数: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国家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势在必行。群团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充分发挥在服务社会、反映诉求和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作用。

■ 向春玲

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和生活品质得到提高的基础上,其维权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的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势在必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管理”变成“治理”最核心的变化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从传统的国家或政府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向党领导下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治理转变。在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群团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指出:“群团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且要求拓展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强调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具体来讲,群团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充分发挥在服务社会、反映诉求和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作用。

发挥群团组织服务社会的优势作用

各种群团组织诞生于相应的社会群体,服务好特定的社会群体、维护好特定的社会群体利益是群团组织的天职。从“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来看,需要强化群团组织参与服务和治理的意识,锻造群团组织共建共治的能力,以弥补公共服务的市场“失灵”与政府“缺位”,形成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这需要推动传统的群团组织向现代公共服务型组织转变。

同时,政府在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过程中,将一些民生服务项目打包向群团组织招标,购买其公共服务,群团组织要把联系和服务特定群体作为自己工作的生命线,努力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现象,增强群众观念,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例如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心理疏导、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恋交友、居家养老等服务,特别是要做好对困难职工、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帮扶,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切实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服务群众的功能,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针对妇联基层工作覆盖面不够、服务力量不足、服务形式和内容单一、凝聚力吸引力不够等突出问题,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妇联改革方案》,明确了妇联基层组织改革的重点是: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扩大组织有效覆盖;拓展妇女之家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联系和引导,凝聚社会组织力量为妇女儿童提供专业服务;与其他基层群团组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服务群众的工作合力。在现代化发展新阶段,妇联基层服务工作应根据妇女群体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科技的发展,加强女性网上创业创新指导服务、网上维权服务、网上家庭服务、网上公益服务等,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和精准有效供给。

发挥群团组织表达诉求的优势作用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

首先,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政治性决定了他们能有效地进行体制内的沟通。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地方党委应该注意听取上级群团组织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各群团组织工作汇报,每年都要专题研究群团工作;建立党委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党委有关工作会议应该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等。《意见》的规定,进一步为群团组织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为群众反映诉求、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性与合法性空间。

其次,群团组织来源于群众、扎根于群众,能够广泛联系和直接服务群众,及时有效回应特定群体的社会关切。目前我国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文联、作协、侨联、法学会、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中国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等20多个群团组织,基本涵盖了我国各行业、各领域的人民群众。在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百年奋斗史中,群团组织是党动员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群团组织更能充分运用长期以来积累的联系群众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协助党了解群众需求,反映群众愿望,有效服务群众,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需求。

最后,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群团组织在维护特定群众民生权利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作用,例如,在改善群众就业创业方面,妇联组织协助党政部门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在社会帮扶救助方面,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加大对相关群体帮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地覆盖困难群体和急需救助的群体,在社会民生建设的精准化服务方面成为中坚力量。

发挥群团组织维权和化解矛盾的优势作用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也就是说,维权是维稳的目的,在某种情况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比维稳更重要,因为只有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才能实现更有效的维稳。

群团组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维护和保障特定群体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全面保护特定群体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促进特定群体人权法治化建设,提升人民群众法治化保障水平,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妇联组织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以及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落地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优势作用。工会积极帮助、指导工人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时期,并呈现出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为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强化人民调解作用,形成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群团组织在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和作用。

例如,妇联组织通过有益的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积极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工会以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为依据,在协调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是我国社会治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群团组织在推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大有作为。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社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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