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16日行动”从11月25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其2017年的主题是“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图为在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16日行动”之前,年轻的女学生先自己组织了活动,其中一个标语写着“禁止对女性和儿童使用侮辱性语言”。(来源:联合国妇女署官网 迪皮卡·纳斯/摄)
编者按
在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即将来临之际,《新女学周刊》特邀专家解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不久前公布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更新了1992年制定的促进各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加强全球“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明确与拓展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
■ 2017年7月25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新了1992年制定的促进各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指导性文件“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加强全球“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力度,并纪念19号一般性建议问世25周年。
第35号一般性建议产生的背景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79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0年开放给各成员国签署,至今已近40年。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人权,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歧视妇女的问题,《公约》赋予委员会“根据对所收到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与时俱进地扩展和解释《公约》内容的权力。
《公约》1979年最初的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条款(第六条),主要集中于“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上。
1989年,委员会通过了第12号一般性建议,将对妇女暴力的行为,扩展到“家庭、工作岗位或任何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内的任何暴力行为”,要求各缔约国为消除这些暴力采取有力措施。
1992年,为迎接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委员会制定了19号一般性建议,界定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与歧视妇女、侵犯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之间的关系,并结合1~16条内容,分析了基于性别的暴力在就业、健康、婚姻、武装冲突、流动人口、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种种表现,要求缔约各国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第19号一般性建议,成为各缔约国、世界各地妇女组织和各类人权保障组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保障妇女人权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国际妇女运动将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作为优先事项,很多国家制定了政策法律,承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这种行为,这些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很多国家仍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立法不存在,不充足,或执行不力,且有罪不罚的现象尤为严重。它不断以多重的、互相关联的形式,反复出现在从个人到公共的空间中,特别是以技术为媒介的环境中,并超越了国界。
基于此,委员会补充并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形成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100多个民间组织、缔约国、学界代表、特别报告员、联合国实体等为此做出了宝贵贡献。
进一步明确与拓展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
“第3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明确与拓展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范围。
第一,关于对暴力术语的界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定义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概念强调了此种暴力系基于性别的事实,第35号一般性建议使用了更精确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语,以明示性别造成的原因和暴力对女性的影响。该术语进一步强化了对暴力系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的理解,认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一种将女性在地位上从属于男性及其将陈规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手段,此种行为对实现男女平等及妇女享有《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构成了严重阻碍。
第二,关于暴力和妇女交叉性歧视的关系。妇女因其多重身份而受到交叉性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与蒙受各种交叉歧视妇女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律和政策对这些妇女应予特别关注。妇女的多种身份包括:妇女的族裔/种族、民族、肤色、社会经济地位、种姓、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婚姻状况、生育、父母身份、年龄、城乡位置、健康状况、残疾、财产所有权、性倾向、身份认同、文盲、寻求庇护者、寡妇、移民身份、被剥夺自由和卖淫以及被贩卖妇女、争取自身权利的妇女等。
第三,关于暴力和女童的关系。基于性别的暴力影响妇女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35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提法还包括了女童。
第四,关于暴力的多种形式。这种暴力行为有多种形式,包括蓄意或可能造成或导致死亡的行为或不作为,或对妇女施加的人身、性、心理或经济损害,威胁实施此类行为,骚扰、胁迫和任意剥夺自由。此外,在移民、全球供应、采掘和离岸外包等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武装冲突、极端暴力和恐怖主义的背景下,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到文化、经济、意识形态、技术、政治、宗教、社会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也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自然灾害、自然资源破坏或退化的影响。
第五,关于暴力所侵犯的妇女人权。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生命权与其他人权不可分割,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家庭内部的平等和平等保护权,免遭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以及表达、行动、参与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第六,关于暴力所构成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在强奸、家庭暴力或有害做法的情形下,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能相当于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某些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也构成国际犯罪。
第七,关于暴力侵犯的妇女性与生育健康权。侵犯妇女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行为,比如强迫绝育、堕胎、怀孕,将堕胎定为刑事罪、拒绝或拖延安全堕胎和/或堕胎后护理、强迫继续怀孕以及蹂躏虐待寻求性和生殖健康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妇女和女童等行为均属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取决于具体情节,可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第八,关于暴力的社会文化因素。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根植于与性别有关的其他因素,例如男性的应享权利和特权高于女性的意识形态,有关男性身份的社会规范以及维护男性统治或权力等。这些因素有助于公开或隐含地接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被视为私人问题,且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的现象。
第九,关于暴力存在的空间和领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存在于人际接触的所有空间和领域,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包括家庭、社区、工作场所、健康服务和教育环境及根据以技术为媒介的环境重新界定的公共和私人场所,例如当下在网络或其他数码环境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由国家或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引发。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