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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研究会召开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座谈会

作者:中国妇女研究会时间:2014-12-04点击数: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妇女研究会于当日下午在京召开专家座谈会,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研究会秘书长谭琳主持会议,来自全国妇联权益部和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新闻所、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报社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近30人参加了座谈,与会专家积极肯定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的重大意义,认为多个条款在维护中国妇女人身权利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并就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的立法提出具体建议。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研究会秘书长谭琳主持会议 /中国妇女研究网贺燕蓉摄影

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法非常重要 专家们认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国法律界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于保障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专家发表意见建议 /中国妇女研究网贺燕蓉摄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多年来一直努力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看到征求意见稿,满头白发的陈明侠说,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的持续推动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公开征求意见,是大家盼望已久的好事。

中华女子学院科研管理处处长周应江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建立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框架,比较简洁流畅、层次清晰、易学易掌握,在已有国际经验基础上,吸收了相关的地方实践经验。特别是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值得肯定。征求意见稿注重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从实施的角度,也易于被各方接受。

专家座谈会会场 /中国妇女研究网贺燕蓉摄影

征求意见稿多处规定值得肯定

专家们认为,征求意见稿写入了法律界期盼已久的诸多条款,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有效开展,值得充分肯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这一规定抓住了反家暴工作的关键点,体现了政府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把保护被害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先进理念。”李明舜说。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第九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妇联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第十二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虚功实作,制定了具体规定,对于推进反家暴工作的落实有基础性作用。”李明舜说。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类似于国外的强制报告制度,但是,保护范围不局限在未成年人,而是扩大到弱势群体,具有积极意义。”李明舜说。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专家们认为,将庇护制度设定为政府的责任,反映了基层实践经验。

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明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专家们认为,公安告诫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之有效的制度,是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二款,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规定类似于国外的强制起诉制度,是很大的进步。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专家们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

专家们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撤销监护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专设一章,充分体现了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制度的重视,对于防止暴力升级非常必要,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规律。

征求意见稿需进一步完善

在积极肯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专家们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尽可能吸纳地方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学习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进理念,尽可能制定一部科学、可行的反家暴专门立法。

在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上,专家们认为,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确定性与包容性、开放性的平衡;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要考虑立法的先进性、国际社会的一般要求、国家的国际形象、政府的社会形象。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建议,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上,家庭暴力的形式应当包括身体、精神、性、经济控制等方面的暴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我国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这类暴力存在着一系列的共同特征,符合国际标准,并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先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既包括亲属关系(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也包含同居关系、伴侣关系等亲密关系,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侣关系也包含其中。此外,这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性质决定的。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会法,以反歧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权利平等享有和实现为目标。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专家们认为,实践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并不以离婚为目的,主要是想摆脱家庭暴力,维持婚姻状况。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并非独立案由,需要依附于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建议删掉“涉及”二字,将“家庭暴力”作为独立案由,这将有利于家暴受害者提起诉讼,增大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方面,专家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即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最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国经过试点证明切实有效的重要方法。不仅要规定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而且要将其作为独立诉由,不依附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与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应当有别,提起民事诉讼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前提条件。因为,普通的行为保全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涉及宪法所保护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人身权应当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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