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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与完善

作者:刘小楠时间:2022-08-12点击数:

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保障一直是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人权责任;政府建立多种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司法机关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救济和保障;工会和妇联积极宣传倡导监督工作中的性别平等。近年来,我国持续探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机制和措施,尤其在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取得诸多进展。

■ 刘小楠

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保障一直是中国特色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并不断完善。近年来,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更是党和政府持续关注的议题,我国持续探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机制和措施,尤其在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取得诸多进展。

我国在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取得诸多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方面取得诸多进展。

——国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人权责任,保障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中国充分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法律政策都明确规定并积极倡导用人单位履行人权责任,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女性享有平等的工作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对职场性骚扰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用人单位禁止性别歧视、消除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政府建立多种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近年来建立多种机制多部门建立联合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自2016年开始,江苏省、黑龙江省等八个省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妇女联合会针对女性在求职应聘中面临的挑战,陆续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构建信息沟通机制、重大案件联席机制、联动听庭机制、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约谈等协作和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于2019年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通过列举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六不得”,进一步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加强女性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机制建设。强调加强政府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作用至关重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觉避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引导女性劳动者知晓并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分别设立就业性别歧视投诉举报热线,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司法机关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救济和保障。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适用。新案由的增加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重视,使这类案件有了“名分”,无须再借名诉讼,有助于劳动者维权,寻求司法救济。2019年已经有若干用“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新案由起诉并判决的案件。比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的珠海怀孕歧视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因原告怀孕而将其辞退,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原告的歧视性对待,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因此酌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于2020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提起公益诉讼,将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工会和妇联积极宣传倡导监督工作中的性别平等。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9年初推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着重从就业机会平等、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薪酬待遇平等、生育保护、为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提供支持、预防和制止职场暴力和性骚扰六个板块,详细解读性别平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示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制度机制、工会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分析点评实践案例,提供检查清单,旨在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制度机制。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也于2020年和2021年分别编制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和《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指导手册》,阐释了用人单位如何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制度机制,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帮助男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步骤和具体措施。全国妇联权益部于2021年推出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对何谓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建设及处理职场性骚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7月12日,全国妇联制定并下发了《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办法》下发各省试行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约谈机制,落实约谈办法,通过干预典型个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

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制度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制度,应完善相关立法政策,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完善相关立法政策的建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各种对女性就业不利的情形不断出现,而且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并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对就业歧视的定义、适用范围、反就业歧视措施和救济机制等作出更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不同情形——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作具体的分类和界定,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性别歧视问题。

——加强相关执法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应当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和创业,为就业、创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4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建议相应地在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并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中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事项,并追究在劳动监察方面失职或履职不力的责任。为保证劳动监察机构能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各级政府应该在人员和经费上提供保障。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管及招聘性别歧视认识不足问题,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及用人单位进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培训。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底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的案由,但此案由仍放在一般人格权侵权案由之下,仍然无法解决就业歧视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问题。法院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增加了妇女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偏低的判决损害赔偿额度,既不足以弥补妇女遭受的歧视伤害与所承担的诉讼成本,也不足以震慑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者及潜在违法者。因此,建议建立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强化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发挥妇联支持诉讼的职能,进一步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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