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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作者:李源时间:2013-01-05点击数:

编者按:

怀揣沉甸甸的收获,带着追问与思索,迎来新年第一缕曙光。

刚刚过去的一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二十个大字首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浸润国策意识的雨露阳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通过并实施,给全国女职工身心健康带来福音;多地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村规民约修改,为广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驾护航;《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剑指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此外,我国大陆地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深圳首开先河,反家暴立法获得公众高度认同,无一不关乎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无一不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

前景无比美好,道路曲折多艰。

刚刚过去的一年,频发的针对幼女的性暴力令人扼腕,公共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不断引起关注,性骚扰归罪女性的错误文化有待破除,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尚待进一步明确,李阳的家暴案仍未画上句号……

今天,本报择其代表,从性别与法治视角,用文字记录,请专家点评,为了社会更和谐,为了中国更美丽。 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持续

继贵州习水、浙江临海、福建安溪、云南曲靖等地近年发生嫖宿幼女案之后,2012年,性侵幼女犯罪仍在持续。

2月,浙江省永康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当地有人在替民营企业主和社会闲散人员介绍少女进行性交易,其中甚至有在校女学生。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秘密侦查,4月5日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1人为该市人大代表。

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

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利用社会闲杂人员、一些在校学生,通过介绍、引诱或威吓等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

一系列事件再次将“嫖宿幼女”拉回到人们的关注视野中,“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争议。

点评:由嫖宿幼女罪引发的争议,绝非一个简单的刑法罪名存废之争,应当看到争议背后折射出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从习水案件受害幼女父母的沉默到营口案件幼女母亲打破沉默,要求洗刷女儿身上的“卖淫”标签,折射出底层民众尊严意识的不断觉醒,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受害人亲属向刑法360条发起挑战!

妇女权利即人权。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嫖宿幼女罪的尝试,无论初衷如何,其实际效果需要反思。立法机关对幼女在成年男性面前的弱势地位及嫖宿幼女罪立法后可能给幼女群体带来的损害后果,缺乏充分的估量。立法过程中由于缺少妇女儿童保护团体的参与使得这个罪名先天不足,给法律出台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带来巨大困难。建议立法机关广泛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受害人家长、受害幼女本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顺应社会主流民意,适时取消这一罪名,以切实履行我国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在保护妇女儿童方面承担的国家责任。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合肥少女拒爱遭毁容

2012年2月,媒体报道了发生于合肥市的“17岁少年追爱不成 花季少女惨遭毁容”事件,瞬间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哗然。

2011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陶某因追求被害人周某不成,产生报复心理,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将事先准备的灌在雪碧瓶中的打火机燃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头部、面部、颈部、胸部等被严重烧伤,一只耳朵也被烧掉,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

据媒体报道,施暴者陶某与被害人年纪相仿,两人初中时同在一所中学就读,同校不同班。为了躲避陶某的追求,受害人母亲李女士曾跪求陶某放过自己的女儿,并找过陶某父母。2010年9月,李女士将女儿转学,但也未能阻止陶某的纠缠。不堪骚扰的被害人一度休学在家,2011年9月,才重回学校读书,但不到一个月,惨剧发生。

点评:以骚扰手段进行的所谓恋爱所引发的流血冲突,合肥少女毁容案件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这类事件追求者的行为都超出了理智的、正常的恋爱范围:他们不断地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对女方进行语言骚扰,单方面强行进行身体上的接触、纠缠,甚至闯入学校、宿舍、家庭等一切女方所在的场所,任何人在此情形下都没有办法正常生活。

单凭公民个人的力量很难制止这类“追求者”的疯狂行为,公权力必须及时介入才能防止“追求者”的骚扰行为升级到犯罪的程度。

但遗憾的是,不仅有些老百姓对恋爱和性骚扰的界限不清楚,以至于单位不管、学校不管、社区不管,就算是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对此也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当部分司法人员把严重的性骚扰看成“示爱行为”时,依靠公权力遏制性骚扰的希望就会变得十分渺茫。这也是禁止性骚扰条款进入法律后,性骚扰案件诉讼并未增加的重要原因。

合肥少女被烧后伤痕累累、惨不忍睹的身体告诉我们,禁止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先进性别观念进入法律后,并不意味着此类问题的迎刃而解。持续不断的培训、宣教,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公正判决的弘扬,舆论的正确导向等等,全社会需要为那些通过多年努力才出现在法律中的珍贵字句变成现实而不懈努力。 (张荣丽)

国务院审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加以列示。一是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此外,《规定》还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做了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时俱进,和1988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至少闪现三大亮点:第一,与国际接轨,根据中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承诺,将其体现在国内政策中。如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第二,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章的衔接。如生育津贴的支付、流产后的产假计算方法等。第三,责任方和权利方都扩大了范围,减少了政策死角。用人单位包括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让更多女性劳动者的权利能受到本政策保障;执行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中“妇女组织”而不是“妇联组织”,拓宽了参与监督的组织的外延。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某些规定将面对如何发挥实效的挑战。有些条款如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劳动场所的性骚扰”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如果能提及用人单位要有政策和规章以及机制,在违反责任的后果条款中有纳入,将会更有作用。

规定也引起进一步的思考。规定开宗明义表明其主旨是保护女职工健康,而旧规定在保护女职工健康之前冠有“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应地新版也就没有了不得拒收女职工的条款。规定中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很多国家已经从女性劳动就业选择权利的认可、保障的角度重新思考矿山井下等工作拒绝女性的问题,究竟是对女性的保护还是限制。再如规定中没有涉及产假中的父亲假是一个遗憾。父亲假既是对新生儿母亲的照顾,也体现了父亲的权利,并有助于社会超越传统的性别分工,构建新型的性别关系。(冯媛 妇女/性别问题研究专家)

女大学生上演“占领男厕”行动

2012年2月,广州数名女大学生在公厕上演了一场“占领男厕”的行为艺术。随后,在北京、郑州和南京等地陆续出现了“占领男厕所”行动,女大学生打出“关爱女性从‘方便’开始”、“女人更‘方便’,性别更平等”的宣传牌,要求如厕男士稍等片刻,让女厕所外排长龙的女士先行救急。

女学生们还向市民派发呼吁信,希望借此引起政府和社会对男女厕位不均衡问题的重视,唤醒建筑规划部门、市政部门能修改改善厕所设置标准,立法增加女厕位数,使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达到2∶1,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如厕难的问题。

点评:很少有人认为,在厕所蹲位相等的情况下,还有“不平等”存在。这是因为,人们远远没有意识到,平等不是对等,而是一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些不平等之所以长期以来被认为天经地义,是因为,资源优势的占有者总是以“多数”自居而代表了别人;而另一些人,则通过被代表、被忽视而没有了任何话语权,更别谈什么基本权利的保障。

“占领男厕所”希望通过直接揭示这种“显见”的不合理来让人们“看见”、“听见”那些被忽视的声音。当然有人会认为这样的行为过于“粗暴”、“野蛮”,但是有没有人想过,当男厕所空空如也而女厕所排起长龙的时候,我们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对这些女人过于“粗暴”和“野蛮”了一些?

这里,我不得不提出一个进一步的议题:事实上,男女性别二元划分的社会资源配置,再精细也很难做到具体情境下的公平合理。(朱雪琴 社会性别学者)

规范村规民约修改从源头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2012年5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旨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工作的意见》。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嫁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在灌南县孟兴庄镇颜马村等行政村,“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和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等条款赫然印在了全新的村规民约中。

此后,又有媒体报道,福建省妇联和省农业厅、省民政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意见》要求,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对与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要坚决予以清除;要确保农村妇女、婚生子女在享受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与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应当得到保障的征地补偿权益等。

由地方及全国,8月22日,全国妇联、农业部和民政部联合召开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注重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中统筹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立足实际制定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收益权。

点评:土地是关系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民生问题。随着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受损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某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行为规范,在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倾向,条文中存在显性或隐性的歧视规定,严重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过度强调“自我管理”,披上“合法”的外衣,限制甚至剥夺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这样的村规民约本身失去了内容的合法性。

为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一些地方妇联组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在各级党委直接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那些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条款及时清除,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佟吉清 本报评论部主任)

上海地铁防骚扰微博遭质疑

2012年6月20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了一则微博:“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配图是一名身着黑色丝纱连衣裙妙龄女子的背面,由于面料薄透,致使旁人能轻易看到该女子内衣。

这则提醒微博,引来了诸多网友的非议:“穿得暴露不暴露是个人自我选择的问题,没有任何人可以以此为借口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你们是维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不要推脱责任,更别给罪犯开脱!”

与这部分网友态度相左的,则是另一面支持“上海地铁二运”的声音:“公共场所的穿着应该注意场合,这是起码的常识和公德”;“我们在批判犯事者之余是否也要为自己的身体语言反省一下呢?”

6月24日,随着这场论战持续,两名年轻女子在上海地铁二号线,身着黑袍和普通衣装,蒙着面,手持彩板,上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以此向上海地铁二运抗议。这两位女志愿者的行为艺术随即引来关注,部分媒体对此进行了声援,并呼吁女性应拥有身体自主权并反对性骚扰。

点评:反对性骚扰,作为被日益关注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议题,已逐渐进入政策及相关保护性措施的议定范畴。但这也带来一些困境:诸如在地铁设立女性专用车厢之类的措施,对于女性权益在“保护”的同时,能否触及父权文化对女性公共空间的宰制之根本?抑或是强化了这种宰制?

上海地铁“我骚你不能扰”行动则绕开了“保护”层面,直接挑战这种父权文化通过男女双重标准来“谴责受害者”的逻辑。事后,社会争论焦点主要在于:女性在公共空间的主体形象,究竟是应遵守传统社会文化规范,从而免受现有“秩序”的责难,还是可以不顾传统文化规制,拓展自身主体空间?

这样的争论同时针对着女性主义本身:温和、改良的女性主义更符合传统社会对女性形象的要求,较容易被接受,也不那么触及反思之痛;而激进的,直击现有文化逻辑的女性主义则让人觉得太“不女人”而难以被接受。可笔者认为,所有的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总应该有那么一些“看不惯”的异声,她们在提醒我们,这个世界还有更好的可能。 (朱雪琴)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出台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由深圳市妇联参与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顺利通过第三次审议,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了性别平等工作可持续性推进;清晰地界定了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的性别歧视,还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明确招聘广告提出性别限制将受惩罚;进一步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此外,《条例》还规定实行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等。

点评:作为中国第一个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率先在中国政策法规中界定了性别歧视,并指出并非故意但客观上造成的不平等也是性别歧视。重要的是不仅有宣示性内空,而且建立了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机制,一个有专门的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有议事协调机构、机构有明确授权和具体职责以及当事人能投诉问责的机制。

一个遗憾是条例未能规定在地方立法机构、政治协商和行政决策职位中的性别保障配额制,而只是提出增加其中女性比例。性别配额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而且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我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仅仅略高于20%的世界平均水平,各级决策职位上女性比例也落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深圳有条件在这点上再迈进一步。

在庆贺第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出台之后,更值得关注的是它的具体实施。如何让性别平等机构有能力和资源去发挥其功能,如条例规定的组织实施政策的监测评估,拟定和策划具体的性别平等促进政策,开展性别预算、性别审计、政策出台前的性别影响分析和实施之后的性别影响评估?如何具体启动上述措施、如何有效运用这些促进平等的措施去切实推动变化?这些都是需要用心设计和各方协力的。

关于性别暴力,条例在受害人保护上的突破性发展,是明确了公权力的责任,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目前国内很多地方法院试行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令,效果非常好,但也存在以离婚诉讼为前提、证据门槛高的局限,未能充分发挥保护令遏止和预防家暴的潜力。希望深圳的条例能在规定的突破之后实现实践中的先锋作用。 (冯媛)

部分高校专业分性别划线提高女生录取条件引争议

2012年7月初,多所高校提前录取实行分性别划线的现象被媒体曝光,除国防院校专业外,中国人民大学小语种专业、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部分专业,尤其是小语种和艺术类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时普遍存在分性别投档的现象,且分数线明显女高男低。

另外,清华大学2012级本科新生男女生比例为2∶1,土木、数学、机械、计算机等系的男女比例超过7∶1,计算机系共有男生124名,女生仅14名。

8月30日,广州四位女高考生用剃光头的行为艺术,表达她们对高招提前批次男女生区别划线问题的关注,并集体致信教育部,呼吁尽快解决高招性别歧视问题。

10月15日,教育部回应称:“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部分特殊行业或者岗位的特殊专业人才培养,按照特定程序,少数学校的部分专业可适当调整男女招生比例。目前允许高校确定男女比例招生的特殊专业,包括3种类型:与特定职业要求紧密相关,且职业对男女比例有要求的专业,如军事、国防、公共安全类专业;从保护女性的角度,适当限制女性报考,如航海、采矿等专业;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的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包括部分非通用语种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等。”

点评:关于教育平等,这些年来始终是一个热门的公共话题,但人们似乎更热衷于探讨地域平等、身份平等、户籍平等……这其中的“性别不平等”就好像在其他议题中的种种不平等一样,从来就是被“边缘”的。可以说,“性别”始终是平等议题中的一个凸显的盲区。

而我们分析“性别”居然成为高校招生“标准”的现象背后,不难发现,这恰恰是近年来女生在学校教育领域越来越崛起的后果之一。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体力不再成为人通过努力获得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而在落实女性受教育权的一系列措施合力之下,女生在学校教育领域的优势越来越明显也就成为全球现象。然而,父权文化就是那么吊诡,当男生在大学生总人数中占绝对优势时,没有人认为那是不正常的现象,而现在,当女生刚刚超过半数时,人们就开始呼喊“男孩危机”。

高考录取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凸显了这样的“男性焦虑”,而这焦虑则深深掩盖了另一个问题:当面临就业之时,成绩更加优异的女生却依然得不到和男生同样的就业机会。 (朱雪琴)

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事件

2006年10月3日,湖南永州11岁女孩乐乐被一个名叫周军辉的“朋友”强奸后,强行骗至秦星、陈刚开设的永州零陵区“柳情缘休闲屋”卖淫。3个月里,乐乐被逼“接客”100多次,身心俱遭重创。当年12月30日,乐乐被母亲唐慧报警救出。

此后,唐慧开始了漫漫6年的上访维权路

2012年6月5日,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兰小强、蒋军军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15年。

然而,始料未及的是,2012年8月2日,唐慧被劳教了。永州方面给出的劳教理由称:“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唐慧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等地,大吵大闹、堵门拦车。”

此劳教决定一出,舆情汹涌,永州方面招致民意谴责。

8月10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了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唐慧回家。

点评:“上访妈妈”唐慧,是一位悲伤而伟大的母亲,是用行动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

这些年来,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唐慧作为受害幼女的母亲,突破重重阻力寻求正义,却因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如果不是她穷追猛打不断上访,难说真相能抽丝剥茧得以呈现,如果没有包括中央媒体在内的质疑,难说她会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就恢复自由之身。

未经全国人大立法,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同样的事实,所谓违法性认定并未改变,只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把劳教改为训诫、教育,这种差别巨大的“纠错”,恰正暴露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弹性过大,缺少严肃性和稳定性。甚至成为某些人弹压民意的手段,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都构成威胁。

唐慧案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病灶集中显现,注定使她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人物。前不久,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对“唐慧”们来说,这是个迟到却让人宽慰的消息。 (佟吉清)

《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依据社会保险法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获得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纠正了地方立法中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地域限制,便于外来女性选择回乡接受生育医疗服务。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征求意见稿”首先从加大违法成本的角度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其次,从均衡企业生育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角度,强调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此外,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大幅降低了缴费率。规定缴费比例由《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的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降到一般不超过0.5%。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点评:生育是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女性在人类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们的这一独特贡献值得肯定。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担心怀孕、分娩、哺乳增加负担,使女性成为“求职困难户”,陷入“生”与“升”的困境。这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国家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均衡生育成本,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以完善。

和现行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考虑得更周全而务实。生育保险覆盖面由“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扩大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这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当然,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有待于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明确生育的国家责任,诸如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等条款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才能将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佟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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