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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女性权利应注重弹性协调机制——专访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郑丹丹

作者:任正英时间:2013-05-07点击数:

记者:在学术界,衡量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指标大致有哪些?

郑丹丹:粗略归纳,关于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研究大体有两种思路。其一是把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并列,认为这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对妇女地位的测量;其二是把妇女的社会地位作为一个综合指标,分别从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教育地位等方面来衡量,即认为家庭地位只是衡量社会地位的一个方面。

具体而言,家庭权利方面的具体指标有:婚姻自主权、基本受教育权、个体的人身权利、性权利等。家庭权利着重考察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各项决策权、家庭中个人事务决策权以及性生活有关权利。对家庭责任则从家务劳动、家庭沟通和关系网络等方面来考察,具体说来包括具体家务的承担、对家务分工的主观判断和满意度、家庭的支持网络等。另外,对家庭实权的主观评价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妇女家庭地位的重要考察指标之一。

记者:从您的研究经历看,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郑丹丹:得益于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妇女地位调查,我们得以有比较确切的数据来描述1990年~2000年10年间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从总的趋势上看,我国家庭地位模式正在逐渐走向性别平等,城乡差别也在日渐缩小。

具体说来,我们考察的各个群体平均上学年数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农村、女性及少数民族上学年数均值分别比城镇、男性、汉族被访者增长要快。

家庭决策10年对比的主要发现是:和购物有关的两项(“家庭日常开支”和“购买高档商品”)出现分权趋势。这意味着,中国妇女在家庭事务决策的参与能力方面比10年前有所提高。

在与经济有关的个人事务方面(买高档商品和资助自己父母),不论城乡和男女,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可以做主的比例都达到了90%以上,而且城乡男女差异都不大。

记者:从宏观背景看,我国应如何进一步提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促进家庭中的性别平等?

郑丹丹:首先,我们应关注一致性与差异性的问题。作为一种策略,要关注妇女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和男性的比较,强调妇女群体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强调与男性相比妇女的一致利益诉求。同时,研究者要清醒地看到妇女群体内部存在的差异。不同的女性群体,她们的家庭地位也是不相同的。某些特定群体,比如高知女性或女管理者,她们的家庭利益诉求和其他群体,比如下岗女性或农村女性的利益诉求应该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为此,政策制定部门、有关单位乃至妇女工作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行动策略。一方面,将妇女作为一个整体,争取男女平等的促进和实现;另一方面,在妇女群体内部,充分认识到差异化的妇女地位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真正的弱势群体实行倾斜,切实为促进性别平等贡献力量。

其次,要认识到家庭地位的广阔背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并不是一个与社会其他领域隔离的独立体,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尤其是职业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交织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把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仅仅当做个人私事,而要看到它和广阔的社会背景的紧密联系。换言之,从宏观政策层面改变整个社会的性别不平等状况,可以说是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前提条件。

目前中国妇女工作的重点应考虑:切实保障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资源占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妇女对教育资源的获得。因为只有保障她们较好地占有家庭中的教育资源,保障她们在包括高等教育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并达到同等的实际水平,她们的性别意识、收入水平、社会声望和地位才能真正提高并可以长期维持,她们也才有可能在家庭、社会中和男性站在平等的地位,争取自己的权利和权力。

记者:从个体层面看,妇女应如何发挥主动作用,以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郑丹丹:从个体层面来说,妇女作为主体,既要积极争取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也要协调好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充分认识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关系。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尤其是职业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交织作用,因此,过于强调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有可能束缚女性形成新的意识形态,再生产并强化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从根本上不利于妇女的解放和地位的提高。

第二,要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家庭的复杂在于情感和心理因素的大量介入。尽管很多女权主义者把家庭看做是一个“性别之战”的寄寓之所,但爱和关切毕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呼吁男女平等、提倡女性权利并不是要把家庭搞成一个算计和斗争的领域,而是更注重一种弹性协调的机制。既不能由于性别因素就制度化地决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当然也不是要制度化地压抑男性。建立协调、协商的夫妻和家庭关系,才是维护女性权利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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