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到底是不是“女性不宜”?当然,快递员很辛苦,也是一份不轻的体力劳动,或许,“淑女”不适合,而“女汉子”就能胜任,只能是因人而异,而不能因性别拒之。法无禁止即可为。“多家快递直接拒绝女应聘者”,确有行业性别歧视之嫌。马玉的起诉,既有为自己权益而诉讼的内涵,也有为所有女性权益“公益诉讼”之外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能否通过法治手段消除快递行业的性别歧视值得期待。
女性求职时常遭遇资本的“傲慢与轻视”。2011年,全国妇联发展部发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性机会更少”;91.8%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被访女大学生中,21.1%的人“经常”感觉到性别偏见,25.3%的人“时常”感觉到,45.4%的人“偶尔”感觉到。甚至一些企业直言不讳:“聘用男性员工,不仅少了很多麻烦,还可节约成本,避免‘性别亏损’。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她”,为女性量身定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体现出制度性关爱、法治性保护。应该说,这样的特别规定,是男女平等权利的“特别关爱”,是对女性的尊重和对女儿、妻子、母亲的保护。然而,由于“设置了较高的入职门槛”而误伤女性就业,导致一些企业“念歪经”,进而恶化女性就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一小步,“歧视”一大步,曲解了特别规定的善意,更是偏离了“良法善治”的轨道。
女性权利,本质上是平等的权利,是机会均等的权利,是告别性别歧视的权利。“她权益”需要制度维护、法治护航和全社会的呵护。